现在(一)假如“马”和“人”中的“动物”是同一个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动物”
〈通式〉怎能避免其本身之被切开?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两脚”与“多足”类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这个”
,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的秉赋〈如“两脚”与“多足”
〉。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有足”或“两脚”之间将是怎样的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安置在一起”或“相接触”
,或是“被混和”了的?然而所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
于是,这就实际上将有无尽数的事物,其本体为“动物”
;因为“人”
以“动物”为彼所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绝对动物”将成为“众多”
(子)在每一品种中,“动物”将成为这品种的本体;因为这品种就跟着“动物”而取名;如其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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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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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人”将出于这另一要素,亦即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人”的诸要素均将成为诸意式。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本体(这是不可能的)
;于是示现于每一动物品种中的“动物”将是“绝对动物”。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式由何衍生,怎样可由“绝对动物”衍生这一“动物”?这一“动物”的怎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何能存在于“绝对动物”之外?
又,(三)
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论都得跟着出现。假如这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主张的可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章十五本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般性的公式)
,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
,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灭坏,因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一般房屋”并无生成)。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面已说过,1没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物制造公式。为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为它们所具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是”
,也可以不成为是。
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若说真理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
1人所生育的人或制造的事物均为综合实体〈个体〉而非公式,见本卷章八。这里重复说明通式不能离物质而独立,通式定事物之形而无创造性;生灭成坏须在综合实体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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