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如“凹性”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就成为一个“凹鼻”
,而见其“凹鼻性”)
;物质部分只存在于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有物质。
2我们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是这样,例如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
(所谓“原始”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质为之底层的本体。)
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苏格拉底”
与“文明的”
,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
3
章十二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解析”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各事项;4其中所列问题5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
我指这问题:——例如人,说以“两脚动物”为其公式,而以“人为两脚动物”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
“动物”与“两脚的”何以合成为一,而不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多”看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
1见此章及前章。
2见本卷,章五。
3见本卷,章六。
4参考“解析后编”卷二,章三——十,十三。
5同上,97a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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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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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就有了“白人”。另一方面,如“人与两脚”之例,一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
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有足”
、“两脚”
、“无羽”。何以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
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
,并是“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