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本条约进行替换的舰只,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
十七、主力舰替换规则:
(1)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在其服役20年后,将由新的同型舰船替换。替换舰船的规模不得超过本条约规定数字。替换舰船铺放龙骨的时间,不得早于被替换的舰船建成后的第十七年。除特别注明的(俄国、土耳其)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在1916年1月1日之后五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2)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地向本条约其他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
(3)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或航空母舰的舰名;
(4)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
(5)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
(6)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7)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的标准排水量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8)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发生意外事故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其替换舰船,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十八、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和航空母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他大规模改装。为防御潜艇和飞机攻击而进行的改装例外,并且需遵从下述规则:签约国的舰船可以加装防雷隔堵,以及防空型甲板。因此而增加的单艘舰船排水量不得超过3,000吨。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
十九、关于本条约中涉及的名词之意义解释:
主力舰——未来建造的主力舰,其定义为:用来进行战斗的、非航空母舰的舰船,其排水量超过10,000吨,或主炮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
航空母舰——航空母舰是用来从事战斗目的、排水量超过10,000吨,明确只用来搭载飞机的舰船,飞机由此起飞并降落。
标准排水量——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为该舰船建造完毕,搭载人员、动力系统可操作、搭载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备、弹药、乘员所用之全部物资与淡水,混装储备和用于作战的一切装备。但是不包括额外的燃料、食物与淡水。
现有的已建成舰船,其排水量吨位衡量标准将与其本国目前的度量衡系统一致。今后建成的舰船,其排水量将以此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