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盐的钱该怎么分?
在明代。
官场上权和钱是分开的,联系不到一起。
最起码在表面上是这样。
这么说吧,以管钱的户部为例。
支出的每一文钱不但会经过内部层层审核,还要经过其他各衙门的核对。
最后还要交给司礼监和崇祯核验。
想从账面上捣鬼,根本不可能。
当然了。
若是真的出了问题,这些官员又会因为害怕受到牵连而联合起来进行自保。
既然这么严格,官员们又是如何贪腐的呢?
这是一个很深奥的问题。
当时能在官场上立足的人,都是精明人里面的佼佼者。
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搞钱的方法。
在县里,最简单的搞钱办法是盘剥百姓。
这种事当然不能由知县亲自来办,而是交给下面县丞,主簿,典史等人。
他们或用刑狱勒索,或用增加徭役的办法搞到钱,然后再拿出一部分钱孝敬给知县。
孝敬的办法也有很多种。
最低级的办法是知县直接收钱。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
知县收了下面人的钱,等于授人以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