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盐的钱该怎么分?

在明代。

官场上权和钱是分开的,联系不到一起。

最起码在表面上是这样。

这么说吧,以管钱的户部为例。

支出的每一文钱不但会经过内部层层审核,还要经过其他各衙门的核对。

最后还要交给司礼监和崇祯核验。

想从账面上捣鬼,根本不可能。

当然了。

若是真的出了问题,这些官员又会因为害怕受到牵连而联合起来进行自保。

既然这么严格,官员们又是如何贪腐的呢?

这是一个很深奥的问题。

当时能在官场上立足的人,都是精明人里面的佼佼者。

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搞钱的方法。

在县里,最简单的搞钱办法是盘剥百姓。

这种事当然不能由知县亲自来办,而是交给下面县丞,主簿,典史等人。

他们或用刑狱勒索,或用增加徭役的办法搞到钱,然后再拿出一部分钱孝敬给知县。

孝敬的办法也有很多种。

最低级的办法是知县直接收钱。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

知县收了下面人的钱,等于授人以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