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无所适从,咱们可以定下四条总纲,公布天下。”
“所以,汉高祖刘邦与民约法三章,咱要与民约法四章?有点意思。”
朱元璋眼中精光一闪,颇感兴趣地道:“那么,关键就在于这约法四章的内容了,标儿说来听听。”
朱标道:“其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可!”
在封建时代,法律,国家,皇帝,本身是三位一体的。朱元璋从本能上讲,就要掌握法律的制定权,解释权。最多最多,就是和朱标分享。
朝廷官员们?想都别想。
要不然,他也不会在洪武二十二年,将《大明律法》制定好之后规定,后世不得做任何更改了。
朱标继续道:“法不追溯即往!也就是说,如果官民百姓是在修改律法之后才犯罪的,官府不予追究。”
“这就是为了避免,律法修改,官民百姓无所适从吧?也可以。”
“其三,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嗯,提纲挈领,说得不错。”
“其四,国之用刑,除谋逆外,疑罪从无!”